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金融纠纷调解机制建设,为广大金融消费者提供权利救济渠道,更好地化解我国个人小额金融矛盾纠纷,促进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等法律法规,湖州仲裁委个人金融纠纷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调解中心”)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与金融机构(含银行及持牌金融机构)之间发生的个人金融债务纠纷或逾期纠纷,可提交本调解中心调解。
第三条 本调解中心接受金融机构的委托,为双方当事人执行金融纠纷调解,遵循合法、自愿、平等的原则。
第四条 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是否约定了仲裁管辖,均不影响当事人依照本规则向本调解中心申请调解。本调解不向被调解的自然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 凡当事人同意通过本调解中心进行调解的,均视为同意按照本调解规则进行。
第六条 《湖州仲裁委个人金融纠纷调解中心调解规则》、《湖州仲裁委个人金融纠纷调解中心调解员名册》可以通过调解中心的官网查询、对外公式、固定电话等方式公开查询。
第七条 本调解中心收到金融机构委托调解申请后,经审查完毕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以【湖仲调字】逐一设立调解案号。
第八条 相关调解对象或案件的信息,需经过调解系统(含金融机构或本调解中心)统一交由调解员展开调解工作;
第九条 本中心调解员通过调解系统平台操作,可通过短信、电话、电子邮件、邮寄、官网查询等方式告知调解当事人,对有调解意向的对象后续开展电话调解或面谈沟通。
第十条 对于无法联系或失去联络的调解对象,本中心通过电信营运商实现失联复联。
第十一条 案件的具体调解工作由调解员负责。调解员应当公平、公正对待各方当事人,协助并积极促进当事人解决争议。调解员接受选定或者指定后,当事人对调解员的独立性、公正性产生怀疑的,可致电或来信联系核实。
第十二条 调解员应当在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员可以根据双方通过书面或口头提出的建议选择线上或者线下的调解方式。
第十三条 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可以提出调解建议或方案,直至最终达成合意。
若双方当事人就调解方案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调解员可以根据已掌握的情况,遵循公平合法合理的原则,向当事人提出解决争议的调解方案,并由双方当事人作最终确认。
第十四条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调解不公开进行。调解过程应按照要求做好书面记录或音频视频保存。
第十五条 若双方或任一一方明确表达不接受调解的,则调解行为立即终止。
第十六条 调解期限为1个月,自本调解中心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计算。经双方当事人申请并经本调解中心主任批准同意,调解期限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会调解中心应当终止调解程序:
(一)调解申请人主动撤回调解申请的;
(二)调解被申请人明确表示拒绝调解的;
(三)经调解,各方当事人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且调解期限届满的;
(四)调解员认为调解已无成功的可能,向本调解中心申请终止调解程序,经本会调解中心同意的;
(五)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
(六)其他应当终止调解程序的情形。
第十八条 符合本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而终止调解程序的,本调解中心应当告知各方当事人调解终止及其理由。
第十九条 如当事人双方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的,视为同意湖州仲裁委员会对与该调解协议有关的争议具有管辖权。
如未能达成调解协议,但仲裁调解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均明确表示同意由湖州仲裁委员会根据调解规则进行调解,或根据当事人之行为足以认定其同意调解的,除非另有声明,否则视为同意湖州仲裁委员会对原纠纷具有管辖权。
第二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可参照《湖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湖州仲裁委员会个人金融纠纷调解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2023年 1月 1日起施行。